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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对黑龙江省对俄林业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规范管理,保证会员依法履行义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对俄林业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宗旨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会员组织网络和行业信息快速传递系统,宣传贯彻中俄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整合资源,凝聚力量,推动中俄林业合作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凡自愿遵守协会章程,履行协会成员义务的黑龙江省内及国内各类与俄罗斯从事森林资源开发合作,贸易与技术交流有关的企业,均可提出协会成员资格的申请。申请单位填写协会成员申请表并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可取得一般协会成员单位资格。
第五条 秘书处的组成及职责:
1、协会秘书处是协会常设工作机构,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协会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后聘任。秘书处其他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内和国外聘任。
2、秘书处向全体协会成员发布理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
3、秘书处向全体协会成员提供境外宏观政治经济信息和林业行业技术信息,提供国际经济法律咨询和协助,协助办理出国签证,帮助协会成员单位解决国外遇到的各种困难;
4、秘书处应当对来自协会成员的各种信息按照有利于协会成员利益的原则进行保密或者适当公开;
5、协会秘书处协调协会成员间及协会成员与中国非本协会成员企业在境外项目中产生的冲突。
6、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业务和市场拓展需要,协会将陆续设置对俄林业贸易专业分委会,森林采伐专业分委会,木材加工企业专业分委会和金融机构专业分委会;各专业分委会在协会秘书处的统一协调下,负责相关专业对俄林业合作具体的经济技术研究工作;各个专业分委会原则上由副理事长单位作为牵头人。
第六条 协会在境外开办的实体公司。
1、为准备向各协会成员单位开展境外业务搭建适当的平台和基地,协会将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开办实体公司,取得所在国法律要求的森林采伐和木材加工资质,聘用、培训掌握中国和所在国林业技术标准的工程师和熟悉中国森林采伐和木材加工设备的安装、服务技术工人;
2、该公司与各成员单位没有任何直接投资关系,各成员单位可根据自愿原则与该公司签订技术商务咨询合同、贸易合同及劳务合作分包合同等合同,实现互利共赢。
3、该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代理协会成员单位向俄罗斯和独联体市场推介其产品和服务。
第七条 协会成员的权利
1、分享协会收集、整理和发布的市场信息,参加协会组织林业合作和市场营销活动,参加协会组织的境外市场推介和考察交流活动。
2、根据自愿原则,在协会理事会的统一安排下,参加或联合其他协会成员参加俄罗斯、独联体境内具体森林采伐与木材加工项目的合作,协会秘书处有义务指导商务谈判。在一个项目有两个以上协会成员参与时,由协会秘书处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和商会的意见后,安排实际投标人或确定组成联合体。
3、共同享有协会项下中俄林业合作、技术合作和产品等成果,在取得进入俄罗斯林业市场的资源和可利用劳务等方面进行合作;协会成员可自行牵头或委托协会理事会,组织针对某合作项目对接、合作或转让提供服务。
4、参加协会举办的以市场研究分析为目的的顾问会议;
5、建立协会编辑、出版的市场和技术资料及为协会成员的网站信息服务;
6、对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及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在认为理事会成员不能胜任职责时,通过超过协会成员总数20%的成员联署,有权提请协会全体大会罢免理事会成员,但必须获得50%以上成员通过方可;在认为秘书长不能胜任职责时,通过超过协会成员总数15%的成员联署,有权提请理事会解聘秘书长,但必须通过超过50%以上成员通过方可。
第八条 协会成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在协会秘书处的安排下,根据市场开拓需要,长期或不定期派出商务代表及技术专家,到境外工作,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资料、产品样品等,参加市场推广、项目推介活动;在协会秘书处的组织或协调下,参加林业项目投标前准备和项目投标(或以联合体方式)工作。
3、协会成员的产品信息(包括价格)在协会秘书处范围内保证公开和透明,协会成员的产品和服务对俄罗斯及独联体市场报价要在秘书处咨询后采取统一口径。
4、对协会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以及协会成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严格实施保密制度,不得翻印和转卖,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
5、定期向秘书处通报在俄罗斯和独联体境内跟踪森林采伐和木材加工承包项目的名称和概况。当秘书处发现协会成员单位新通报的项目与其他协会成员此前通报的跟踪项目重复时,后接触该项目的协会成员有义务停止继续跟踪该项目,或者申请秘书处在共同跟踪、参与该项目的协会成员单位间进行协调。
6、不定期向秘书处通报本单位专业领域内的国内技术经济信息和所掌握的俄罗斯、独联体市场技术经济信息。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违反本章程的处理
协会各成员单位的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行为实施地所在国法律调整。除此之外,对于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协会理事会将以协会的名义根据具体情节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书面警告;
2、在协会全体成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3、取消协会成员资格;
4、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使领馆经商参处通报违反本章程、损害国家或者协会其他成员单位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协会活动经费
1、协会活动经费来源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部分是在协会成立时,由会长单位绥芬河市三峡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捐赠壹拾万元;第二部分各成员单位的自愿捐助,以及各种咨询服务、人员培训、活动组织、联合招投标项目合作有偿服务所得的收入,第三部分会费,以上是协会经费的补充来源。
2、协会的经费全部为协会成员开展各项活动和协会基础建设经费,专项开支,任何成员单位和非成员单位不得挪用。协会经费使用项目包括:取得市场准入资格、市场调研、信息咨询、参加和组织展会、广告、项目论证、境外投标、前期商务谈判、技术标准转化、认证和取得利用许可、法律服务、网站建设、协会不定期刊物印制等费用支出。
3、资金使用及清算方案应符合有关财务、审计规定,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年度预算和年终决算,理事会批准执行和审定。
4、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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